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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业的后《反垄断法》时代断想
作者:wen    联盟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3
     
        

2008年8月1日,被称作是“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生效。《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当今世界各国无一不是将反垄断法作为经济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来加以运作。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组成部分之一的网吧(网吧联盟 网吧新闻 搜狗)行业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后面临怎样机遇与挑战,这一切都值得每一个网吧人关注。

网吧价格联盟的又一红线

网吧行业的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在激烈竞争的行业背景下,网吧经营者们纷纷拿起“杀价”这一原始的红海策略来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与传统的家电行业相比,网吧业的价格战异常惨烈。随着价格的不断走低,不少地方的网吧为了争夺客源,甚至采用了低于成本销售的过激方式,这其一切都让让网吧不堪重负,赢利能力急剧下降。其结果就是网吧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更谈不上在竞争中胜出对手。

在网吧盈利模式过于单一的今天,杀价的结果使得每个网吧陷入两难境地,不杀价网吧客源就会大量流失;杀价,网吧的利润率没有保障。网吧经营者们认识到恶性价格竞争伤害的不单单是一两家网吧的利益,而是关系到整个网吧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众多的网吧自发地组织起来,抑或希望通过地区性网吧行业协会的力量制定最低上网价格来保障网吧的获利能力,这也是绝大多数网吧经营者参与到价格联盟的重要原因。

去年,各地网吧协会牵头形成的价格联盟一夜之间遭到了各地政府的封杀,网吧希望通过限价来提高获利能力的愿望落空。今年上半年,由于CPI的不断攀升,各地网吧的价格联盟又有抬头的趋势。网吧把价格联盟作为行业救赎的最后一根稻草,出发点是勿容置疑的,但是却踏进了法律的雷区。我国相关法律有着明确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就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颁布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更有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无论是《价格法》还是《反垄断法》都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这些规定说明了任何价格联盟的违法性,网吧价格联盟也毫不例外。

《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可以说是宣告网吧价格联盟已寿终正寝,但同时也给网吧行业未来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价格竞争只是经营者之间短期的红海策略,而要实现真正的红海突围,还需要网吧经营者在差异化经营上下足功夫,实现网吧盈利模式的多元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成行业的转型。

管理部门的困境

网吧上网需要实名认证,其目的是为了管理部门更为便捷的管理网吧,这就进而催生了网吧身份识别系统的诞生。文化部为了方便网吧经营者选购这一系统,设立了一个行业准入门槛,目前市面上有十几家厂商的身份识别系统可供网吧经营者选择。

各地网吧管理部门为了方便管理,通常指定本地区的网吧经营者选购这十几款软件中的一款作为本地区唯一的网吧身份识别系统。《反垄断法》的正式出台,使得管理部门处于两难的境地。

如果说网吧管理部门依旧延续旧有的管理方式,那么这一做法显然有悖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简单的预见,在未来,网吧的身份认证系统在一个地区一花独放的局面将不复存在。

网吧管理部门如果真正按照《反垄断法》行事,那么另外一个问题又出现了,一个地区的网吧可能会有十几套的网吧身份认证系统存在,这又给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行使好《反垄断法》后的网吧管理职能,是网吧管理部门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吧应用层面或更多选择

《反垄断法》的颁布从根本上来说对网吧经营者应该是个利好的消息,它为网吧经营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使经营者们在应用层面有了更多的选择。

产品的硬件采购是网吧经营中的重头戏,我们这里以CPU为例来简要说明。CPU市场从市场份额来说一直以来都是英特尔一家独大的局面,AMD虽偶有反击但也一直处于守势。《反垄断法》的颁布对AMD的中国市场来说应该是个利好消息,虽说AMD新任CEO德克·梅尔日前表示暂时没有以《反垄断法》的名义在华起诉英特尔,但AMD已经在欧美等地对英特尔的垄断提起了诉讼,未来的情况怎样谁都不好说。

但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反垄断法》的颁布会在客观上抑制英特尔一家独大的局面,使两家芯片巨头的实力不会过于悬殊,这样更有利于良性竞争,而作为重要的消费群体——网吧则会享受到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在软件层面上,网吧的应用软件可供选择的余地更为宽泛。以网吧身份认证系统的选择为例,以往经常有网吧经营者抱怨本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系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地区的认证系统竟然成为摆设,网吧经营者一边花着冤枉钱,一边还要手工进行身份录入工作。《反垄断法》的颁布,可以使这一局面得到改观。

连锁的新契机

2003年,十大连锁网吧品牌成为网吧连锁化的一面旗帜,然而时至今日,这十大连锁品牌却只剩寥寥几家。究其原因,无外乎网吧大环境、赢利模式先天缺失、运营经验匮乏等这些说法,但笔者认为,地域性的垄断也是连锁无法继续发展的原因之一。

连锁牌照异地落地难在过去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今天我们或许可以完全抛去这些顾虑。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五条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为连锁网吧的异地经营扫清了障碍。

当然《反垄断法》也是一把双刃剑,连锁网吧大多偏居一隅,在本地具有强势地位,但在经营中切莫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因为《反垄断法》中对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经营者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约束,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详细阅读《反垄断法》。

另外,《反垄断法》对小规模的单体网吧来说也同样也是发展的机会。当前,许多地区的网吧管理者为了管理的方便,强制推行连锁化,引起了许多网吧经营者的抵触情绪。个别地区的管理者采用更为让无法让经营者接受的方式来推行连锁化。在《反垄断法》颁布的今天,网吧经营者完全可以对强制连锁说不。

然而前不久,笔者看到这样一篇文章《权利是你伤害我们的最大理由》,看后感触颇多。文章的大致内容是这样的:贵州省某县的网吧管理部门推荐某网盟公司来承包当地31家网吧,这本是件好事,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实在令人瞠目。据当地网吧经营者描述,某网盟公司强行封存了网吧机器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很多价格来承包网吧,这一价格遭到当地网吧经营者的拒绝,但当地管理部门却默认了这一行为。当地的网吧经营者可谓是欲哭无泪。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同时在《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因此,作为行业中弱小的小规模单体网吧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其对簿公堂,来谋求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的颁布已有时日,其真正的作用还未凸显,笔者只是针对网吧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猜想。《反垄断法》到底能为网吧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都需要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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